安全生产我知道丨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 :2024-0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
    那么,安全生产条件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明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规定要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以上是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用要求,让我们再来学习一下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有哪些要求,公众聚集场所需要满足哪些消防安全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